医疗纠纷案例回顾20年前诊断为脑炎现要求
一、患方陈述
年10月21日,我在x医三院治疗右手神经疼痛,x医三院竟以颈椎病治疗,造成医疗事故。x医三院的错误诊疗不仅未治愈我的右手神经疼,还人为增加了我的颈椎病。为此,我需要后续治疗。
二、被告x医三院辩称
我方对董某友实施的诊疗符合医学诊疗规范,不存在医疗过错;董某友目前现状是自身其他疾病发生发展所致,与我方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;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三、鉴定意见
1、x医三院在对董某友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:鉴别诊断分析不全面;对康复治疗重视不足,指导不到位。
2、x医三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、第2项与董某友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
3、董某友右上肢瘫的伤残程度属五级。
4、董某友的损害后果是森林脑炎后遗症发生发展的结果。
四、医疗过错分析
1、患者于年1月29日因颈部及右肩部疼痛不适并右上肢至右手痛麻无力、肌肉萎缩20余年入住医方,年6月开始曾间断到医方就诊,行颈椎MRI示C4-7椎间盘突出,颈椎管狭窄,口服药物效果差,医方以肌萎缩型颈椎病收住患者。
由于有颈椎异常的影像学表现,因此医方初步诊断颈椎病是合理的,但需要行鉴别诊断,根据Keegan颈椎病的相关文献报道,该病无上肢根性疼痛为主要特征,该患者右上肢至右手存在麻痛,并有颈部肩部疼痛,与Keegan型颈椎病的主要临床表现有差异,医方对此并没有进行分析讨论,视为医方鉴别诊断分析不全面。
2、患者入院后行影像学检查提示C4-6退变重、椎间隙变窄、神经管狭窄,C6-7椎间盘突出,患者颈椎病变严重,有脊髓神经压迫,具备手术指征,可予手术治疗,因此医方给予行颈椎手术是合理的。年1月4日患者到医方复诊时,现病史记载患者术后麻木症状缓解、力量有所恢复,说明手术亦有一定的疗效。
3、即使患者所患疾病为颈椎病,手术后亦需要结合中药、理疗等康复治疗弥补手术之不足,但是在出院医嘱中以及后期的门诊复诊病历中都没有进行告知,视为医方对康复治疗重视不足,指导不到位。
4、患者于年2月28日到xx医院门诊就诊,经检查诊断为:森林脑炎后遗症期。其临床特征是突然高热、意识障碍、头痛、颈强、上肢与颈部及肩胛肌瘫痪、后遗症多见。
森林脑炎后遗症是指森林脑炎治疗后,还残留有神经、精神症状的疾病,可表现为全身中毒症状、意识障碍和精神损害、肌肉瘫痪(以颈肌及肩胛肌与上肢联合瘫痪最多见)等。患者虽然在xx医院诊断为‘森林脑炎后遗症’,但其颈部影像学检查提示其同时存在颈椎病。
医方对其手术方式是合理的,与其‘森林脑炎后遗症’的诊治不矛盾”“患医院交待既往有森林脑炎的病史,在xx医院就诊时现病史记载,这与患者在医方就诊时描述不一致,也对肌肉萎缩、肌力下降的原因分析造成了影响。
虽然医方存在上述两项医疗过错行为,但患者影像学片证实其同时有颈椎病,该病具备手术指征,术后麻木症状有所缓解。故医方行手术治疗与患者的森林脑炎后遗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,与被鉴定人董某友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”
六、庭审意见
本案中,本院依法确定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本次鉴定,结合患者病情、诊疗经过等因素,本院对上述《鉴定意见书》予以采信。并认定:董某友自年被诊断为森林脑炎,距其于年至x医三院就诊的时间间隔已长达20年,故董某友因森林脑炎所致右上肢瘫的损害后果与x医三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;
x医三院根据董某友的主诉、相关检查等,诊断董某友患颈椎病,并实施相应手术等诊疗行为并无不当。综上所述,本院对董某友提出的、要求x医三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。但鉴于董某友的经济状况等,本院酌情判定x医三院分担本案部分鉴定费。
七、法院判决
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,驳回董某友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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